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886号
罪犯杨锋,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5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2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杨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15日11时许,杨锋到广州市白云山城建林“联城建廊010#”电井附近,使用钳子将正在运行使用的通信设备供电电缆剪断,造成中国联通广州市分公司与中国电信广州市分公司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5小时以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2545元的后果。同年5月21日15时许,杨锋到白云山黄婆洞水库梅花谷公厕东北方的山坡上,采用上述手段将正在运行使用的通信设备供电电缆剪断,造成中国联通广州市分公司与中国电信广州市分公司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46小时以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071元的后果。部分赃物缴回已发还给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