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明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84号

罪犯高明忠,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明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明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18日至2007年年后的一天,该犯高明忠伙同他人先后在靖宇县体育馆等地,用威胁、殴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3元、帽子1个。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2日,该犯高明忠在靖宇县河南新兴南路乐道游戏城等地,窃取他人财物三次,合计人民币38000元。该犯高明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未成年人的财物,该犯采取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该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三次,数额巨大,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特别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过程中,主动供述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其盗窃梦幻乐园游戏厅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明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明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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