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05号
罪犯李敬富,男,1962年7月28日生,满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敬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81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敬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21日17时许,李敬富看到儿子李明被曹际来的儿子打了,就领着妻子于红琴、儿子李亮、李明到曹际来家,在曹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中,曹月亮的母亲秦丽用镰刀将李敬富头部砍伤,李亮用镰刀将秦丽胳膊砍伤,将曹月亮颈髓砍伤。李亮也被砍伤。经鉴定,曹月亮被镰刀砍中C6-棘间,造成颈髓90%以上横断,引起躯干及下肢完全瘫痪,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秦丽构成轻伤。李敬富构成轻伤。2001年李敬富外逃,同年9月10日被靖宇县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1年7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化机街派出所抓获。李敬富无视国家法律,因孩子打架事宜,便告诉儿子李亮(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李明(不满十四周岁)殴打曹际来的儿子曹月亮、曹月阳。致使李亮用镰刀将曹月亮砍成重伤,将秦丽砍成轻伤,李敬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敬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敬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