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兴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892号

罪犯薛兴雷,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兴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2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薛兴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薛兴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经查:2008年8月25日晚,张兴海、刘玉亮、张青林、薛兴雷驾驶抢来的捷达车窜至吉林市,在高新区神中路前锋新村19号楼一楼门市房内盗窃电线900米,价值5820元。遂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薛兴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兴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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