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占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15号

罪犯张占利,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占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占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22日下午,刘广忠、夏欢在一起时,夏欢接到程某章电话欲购买1克冰毒,刘广忠建议在张占利处购买,谈好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0元的价格从张占利处购买1克冰毒,再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章。后,刘广忠去取冰毒,夏欢去取钱。当日22时许,刘广忠到德惠市自来水公司附近给程某章送冰毒时被抓获,刘广忠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张占利、夏欢。经鉴定,刘广忠卖给程某章的0.95克冰毒中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审讯,张占利还于2013年春节后,卖给刘广忠两次冰毒。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维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占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占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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