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楚永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40号

罪犯楚永辉,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1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永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楚永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7日零时许,赵小五、刘杰、楚永辉伙同小孩子和赵明明等人经密谋后,驾驶面包车去深圳市宝安区,以到广东省清远市游玩为名将罗某(1994年9月出生)、鞠谋谋(1995年10月出生)诱骗至广州市花都区赵小五的出租屋,采取言语欺骗和恐吓等手段强迫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刘杰还强行收走了二人手机。二人拒绝卖淫后,赵小五遂强迫二人从赵小五、刘杰、楚永辉中选择一人发生性关系,并指使刘杰、楚永辉购买避孕套,刘杰买来避孕套后,赵小五即在出租屋内先后强行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性交视频,以该视频在互联网上公布为威胁手段,欺骗二人此事卖淫活动。期间,二人乘赵小五等人不注意之机,先后向该出租车对面的住户示意帮忙报警。同日14时许,公安人员接警后将二人解救。楚永辉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楚永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楚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