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跃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41号

罪犯陈跃志,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跃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陈跃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9月因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判认定,陈跃志、孙宝满、王晓峰、贾金凤等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假黄金颗粒,虚构买卖和收购黄金的事实,于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间,先后分别结伙在吉林市、桦甸市、磐石市等地,诈骗作案6起,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47万余元,分得赃款11万余元,另同贾金凤共同分得赃款3.5万余元。公安机关将陈跃志抓获后,扣押其随身携带的赃款0.51万元,后陈跃志配合公安人员将王晓峰、孙宝满抓获、案发后,陈跃志家属代其退赃2.5万元。陈跃志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副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获得考核积分28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跃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跃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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