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08号

罪犯崔国强,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5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崔国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6月2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崔贵、崔国强、李清龙,经预谋后,将居住在辽源市山区西宁街7委4组的张玉杰家确定为抢劫目标,并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后,于2008年12月2日7时30分许相约到被害人张玉杰家附近。由被告人李清龙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崔贵、崔国强上楼躲在张玉杰家居住的楼道内,伺机作案,在被害人张玉杰准备上班出门时,被告人崔贵、崔国强上前用刀将张玉杰逼回房内,对张玉杰捆绑后,抢得现金100余元、欧米茄女士腕表1块、金鹏S2002型手机一部,玉镯1只、水晶项链1条、SHSHD牌时装表1块,总价值人民币1900000余元。被告人崔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入室抢劫公民私有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6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崔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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