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537号

罪犯刘术军,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术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术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0日18时许,刘术军因急需钱乘车由磐石市返回桦甸市,产生抢劫之念,后尾随董某芬至磐石市老社保家属楼门洞内,欲将董挎包抢走,因董反抗,便用拳头将董面部打伤,将董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的手机抢走。当日21时许,刘术军又尾随宋某至磐石市白云小区楼道内,将宋挎包抢走,并将宋头部打伤,挎包内有现金84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董某芬、宋某均属轻微伤。刘术军于案发当天被抓获,所抢财物已收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术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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