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树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74号

罪犯欧树刚,男,1991年1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欧树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6月1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一、2012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龙红伟伙同欧树刚经预谋后,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7栋2门104室,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窗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锡平家中的苹果牌3代16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50元)和现金7000元盗走,赃款被其均分并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二、2012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龙红伟伙同欧树刚窜至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富奥小区C区26栋106室,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王丹家中的尼康牌P6000型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和现金4800元盗走。赃款被其均分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4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欧树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树刚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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