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26号
罪犯孔十丁,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长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十丁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孔十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末,石宇、孔十丁携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到珠海购买冰毒及冰毒片,4月8日由孔十丁携带回长春。4月9日,石宇、周妍约定,石宇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周妍冰毒10克,16时许,孔十丁受石宇指使携带10克冰毒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与周妍交接时被抓获,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35%。在孔十丁家收缴由石宇、孔十丁出资购买的冰毒187.4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39%;在孔十丁女友家中收缴红、黄两种颜色的冰毒片3050粒(重301.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8.38%、12.09%)。综上,孔十丁贩卖冰毒10克,非法持有冰毒187.43克、冰毒片301.44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裁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1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9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孔十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十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