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908号
罪犯朴龙龙,男,1986年7月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龙龙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延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朴龙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朴龙龙伙同朴才杰到和龙市新东花苑一家房屋内,以胁迫手段与郑某某(女,1996年出生)进行口交。2011年一二月份的一天晚上,朴龙龙、艾宇航、周轩宇伙同王刚在和龙市串街一家练歌厅里玩,在包房内朴龙龙、艾宇航预谋奸淫郑某某,后四人从练歌厅出发时强行将郑某某带至吉泰家园杨某旭家,在卧室内朴龙龙、艾宇航以语言相威胁,轮流奸淫了郑某某,在卫生间内周轩宇以胁迫手段强行与郑某某进行口交。次日凌晨,朴龙龙睡醒后又胁迫郑某某给其口交后让其回去。朴龙龙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朴龙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龙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