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占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73号

罪犯王占峰,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3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占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2月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一、2012年7月14日9时许,吕思勇伙同王占峰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窜至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银湖柳苑小区的一个美容院门前,看到被害人褚峰的白色捷达车正停放在那里,车门敞开着,包放在副驾驶位置。吕思勇站在捷达车旁边吸引车主的注意力,王占峰趁其不备,将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0元,华为手机一部,另有驾驶证、身份证等物被丢弃。共价值5170元。二、2012年7月14日9时许,吕思勇伙同王占峰窜至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汇丰刷车厂门前,看到被害人苏新宇正在收拾奥迪车后备箱,包放在副驾驶位置,吕思勇趁其不备,将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700元,三星手机一部,其他物品被丢弃。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三、2012年7月20日下午,吕思勇伙同王占峰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天茂西门,将被害人樊劲松的奔腾车后备箱撬开,盗走电脑包一个,内有银行卡、钥匙、U盘、驾照等物,因所盗物品被丢弃,无型号规格,无法作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0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占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盗窃作案多起,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占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