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921号
罪犯王宝库,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宝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8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8年2月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9月,王宝库多次给千日官打电话购买冰毒,千日官遂与白哲权联系由白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元的价格卖给千日官冰毒40克,后白哲权越过中朝边境至长白县果园村附近,交给千日官40克冰毒,千日官将该40克冰毒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王宝库,王支付1.6万元。11月间,李瑞萍三次分别携带20克、30克、20克共计70克冰毒到王宝库家卖给王宝库,王支付1.5万元。9月至12月间,王宝库在江源区内,以每克400元至600元的价格6次向刘某溪、王某鹏出售冰毒,每次约重1克。12月13日15时许,王宝库在长白县十二道沟镇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千日官购买冰毒147.55克,暂付毒资3.95万元,当日19时许,王宝库携带冰毒返回白山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8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宝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