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虎范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898号

罪犯郑虎范,男,1958年2月2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虎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郑虎范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0日1时许,吴赫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从朝鲜携带390克冰毒,非法越境至和龙市南坪镇联系郑虎范,让其帮贩卖上述毒品。郑虎范为牟利联系太光旭,将上述毒品交给太光旭处理。太光旭分三次将人民币11.5万元的毒资交给郑虎范,郑将其中的10万元转交给吴赫。同年5月31日公安人员在延吉市建工街郑虎范住处将郑虎范、吴赫抓获,扣押冰毒53.41克;当日21时许,在龙井市太光旭住处将太光旭抓获,收缴冰毒255.3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1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虎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虎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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