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697号

罪犯蔡宏,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宏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3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蔡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蔡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12月7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判认定,该犯缓刑期间发现余罪:该犯于2002年6月至2005年3月在担任磐石市振华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给本市房地产开发商曹某某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曹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抵押贷款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总计人民币932万余元,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9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蔡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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