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子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095号

罪犯郭子斌,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郭子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至4月间,李岩得知长春高新区双德乡万顺村、富强小区、拉洛村等部分村民不满村里征地补偿问题的信息后,伙同王敏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在上述地点使用假记者证冒充记者,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许诺可以将反映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及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同年3月5日、6日,在李岩、王敏以及石健的安排下,王某林与郭子斌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携带有央视CCTV台标的摄像机及同案以新华社记者身份,携带像机先后来到万顺村、拉洛村对村民假意采访,进一步骗取村民的信任。其间,李岩、王敏骗取村民代表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9万元。王敏其中的3万元交给王某林,王某林给石健和郭子斌各1万元。3月22日,王敏将8万元分两次转到郭子斌的银行账户内,郭子斌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王某林。4月,郭子斌又以能将村民反映的材料在新华网上登载为由继续骗取村民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赃款23.4万元,其中从郭子斌处缴回7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力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6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288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子斌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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