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忠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2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2号

罪犯李忠,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1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至同年12月间,李忠分别伙同张玉和、孟凡生在乾安县大布苏镇、所字镇、赞字乡、水字镇、佘字乡、鳞字乡、让字镇、道字乡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其中李忠参与盗窃作案59次,盗窃芝麻、绿豆、貉子、银狐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9976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5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9000元。该罪犯36岁,其妻子王淑英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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