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1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1号
罪犯王敏,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王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岩得知长春高新区双德乡万顺村、富强小区、拉洛村等部分村民不满村里征地补偿问题的信息后,于2013年2月至4月间,伙同王敏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在上述区域使用假记者证,冒充记者,并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许诺可以将村民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期间,李岩、王敏明知石某系假冒记者,仍以视野网站副主编的身份向部分村民代表介绍,后石某找到自称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王某林及商务时报记者祝某宏。后在李岩、王敏及石某的安排下,王某林与郭某斌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身份,携带有央视CCTV台标的摄像机,祝某宏与李某震以新华社记者身份,携带相机先后到万顺村、拉洛村对村民假意采访,进一步骗取村民的信任。期间,李岩、王敏向白某君、姜某兵等村民代表多次索要去北京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9万元。案发后,收缴李岩涉案赃款2.2万元、王敏涉案赃款2.7万元,其余涉案赃款已大部分收缴。二审期间,李岩、王敏各返赃4.25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7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该罪犯56岁,其妻子宋玉芳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