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909号
罪犯姜学今,男,1963年12月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学今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姜学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5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姜学今与朴一约定朴先行支付给姜毒资,姜从境外购买毒品后给朴。2011年6月初,朴一给姜学今毒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姜学今在和龙市中朝边境从朝鲜走私毒品30克,将8克自留,剩余22克给了朴一。6月20日左右,朴一给姜学今1万元毒资,姜学今从朝鲜走私毒品16克,将2克自留,剩余14克交给朴一。7月20日左右,朴一给姜学今毒资2.1万元,姜学今从朝鲜走私毒品40克,将5克自留,剩余35克交给朴一。7月26日,朴一给姜学今毒资2.4万元,姜学今从朝鲜走私毒品75克,翌日将2.5克自留,剩余72.5克交给朴一。7月27日,朴一在延吉市被抓获,收缴毒品72.6克,后将姜学今抓获,收缴毒品29.5克。姜学今系毒品再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7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学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学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