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继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40号

罪犯张继保,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1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40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继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下旬,张继宝向陈光桥求购100克冰毒,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5元的价格在东莞市常平镇裕和酒店门口路边成交。后张继宝又以上述价格在常平镇新世纪酒店一侧路边与陈光桥交易50克冰毒。同年5月底,张继宝以上述价格与陈光桥在新世纪酒店客房内交易冰毒50克。张继宝从陈光桥和“阿跃”等上家处购得冰毒后,卖给刘某、严某等人,并介绍其哥哥张继忠跟随毒贩“阿跃”贩卖毒品。综上,张继宝贩卖甲基苯丙胺202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9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麻古20粒。张继宝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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