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玉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85号

罪犯李玉峰,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0.0。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532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玉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伍迪兵在2010年担任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为换取李玉峰手中的其他游戏引擎,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擅自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剑侠世界》(该款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系成都金山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商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的程序源代码通过QQ邮箱的发送给李玉峰。2011年6月至10月间,李玉峰通过他人将上述非法获取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编译成游戏《情缘剑侠》服务器终端程序,后伙同被告人孙笑天、宋明阳租用国外服务器运行该游戏,私自架设服务器(简称“私服”)、制作并开设网站经营网络游戏《情缘剑侠》,招揽客户注册登陆该私服游戏网站成为玩家或会员,后利用游戏中的充值项目,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收取客户的充值费以营利。经鉴定,《情缘剑侠》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与金山公司合法所有并运营的《剑侠世界》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期间,李玉峰负责服务器的架设及游戏的程序,孙笑天负责制作网站、服务器的租用,宋明阳负责与充值平台沟通、游戏的脚本修改。该私服游戏注册会员达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1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李玉峰银行账户内违法所得人民币113213.58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3.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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