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传刚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5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5号

罪犯李传刚,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传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传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传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20日至21日,焦成富伙同赵鹏辉、李传刚、李连财、马洪岩、刘燕等人,经预谋后,假借赌博的名义,找来利用技术赌博的隋某波等人,在磐石市松山镇进行赌博。按事先分工,李传刚假装与隋某波等人一伙出资赌博,赵鹏辉假装组织赌博的人,马洪岩假装参与赌博的人,刘燕负责放哨并防止隋某波等人脱逃,李连财假装庄家,负责在输钱后以发现隋某波等人利用监控设备进行赌博为由,报案相威胁,强行向隋索要钱款,后经焦成富、赵鹏辉授意,在隋某波的朋友向指定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91万元后将隋某放走,赃款被六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分掉。案发后,李传刚将人民币1.91万元全部返还给隋某波。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81元。该罪犯44岁,其哥哥李晓庆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道幸福委六组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传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传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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