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707号
罪犯刘大飚,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专科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长汽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大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大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原系中国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信息系统室主任工程师,属国有企业干部编制,未该单位信息系统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受同案侯伟领导。2006年3月,该犯同侯伟经预谋,利用侯伟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其中该犯分得9万元;2009年8月,该犯等人利用侯伟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贪污人民币54万元,其中该犯分得18万元。案发后,该犯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大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大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