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89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89号
罪犯王东,男,1990年6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某日下午,刘东、张云飞、王东同肖龙在德惠市二道街毛蛋烧烤地摊喝酒,茌此过程中肖龙先后拿出700元钱让刘东为其代买曲马多,刘东此时发现肖龙口袋里还有一些钱。随即,刘东、张云龙二人合谋将肖龙的钱骗出来,如果肖龙拒绝就实施暴力取得,王东未直接参与合谋,但此时领会了刘东想要骗取肖龙钱财的意图且未反对。刘东、张云飞谎称去买曲马多而离开,其二人预谋设计了张云飞在为肖龙购买曲马多时被警察抓获的虚假事实,以抽取张云飞为由,欲骗取肖龙3000元“人情费"。之后,刘东先回到肖龙和王东的住处找到了王东和肖龙,说张云飞在买曲马多时被警察抓了,让肖龙拿3000元钱人情费将张云飞救出来,肖龙表示没有钱,张云飞,刘东当场将肖龙的一部手写电脑交给王东,并让王东下楼看看能卖多少钱。之后,张云飞回来与刘东继续向肖龙要钱遭到拒绝,刘东、张云飞持刀相威胁,刘东将肖龙鼻子打出血。王东将手写电脑换取200元钱后回来,看到肖龙鼻子有血迹,猜到应该是刘东、张云飞二人所致,在双方僵持过程中,肖龙在王东的劝说下拿出1400余元,王东将1400元交给刘东,余款还给肖龙。刘东、张云飞离开后,王东先后两次找到刘东,索要赃款4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46.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该罪犯25岁,其父亲王国春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德惠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