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51号

罪犯付志,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西刑公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志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6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0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付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付志于2006年6月25日,在梨树镇持刀抢劫被害人孙某某20元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07年2月12日,付志在四平市铁西区七道街梨树站点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刘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6元、项链一条、现金300元。2007年2月20日23时许,付志以打车为由在四平市铁西区新华大桥北侧,持刀抢劫被害人付某某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925元和现金100元,后用刀逼住被害人付某某强行与其在车上发生性关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小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付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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