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彦会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91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91号

罪犯张彦会,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彦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彦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彦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秀娟同被告人张彦会、李鸿英于2012年4月至5月期间,用参保人宫建学的医保卡,通过被告人张秀娟(系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40052.44元,占为己有。张彦会将住院期间开出的药品卖给被告人李鸿英,李鸿英又将药品卖掉,赃款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50.99元。该罪犯40岁,其姐夫李前彬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彦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彦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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