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6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6号
罪犯孙政凯,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政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政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政凯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吴永杰因从杨某全处购买的淫秽光盘质量低劣而对杨不满,吴洪刚因杨某全在德惠市称“老大”也对杨有怨恨,吴永杰遂勾结吴洪刚、吴世发等人预谋报复杨某全。孙政凯因听说其弟孙某昶系被杨某全杀害也欲报复杨某全,遂参与吴洪刚等人的犯罪预谋并打探杨某全行踪信息以提供给吴世发等人。1997年7月12日22时许,孙政凯向吴世发提供了杨某全在德惠市医院的信息,吴洪刚驾车载吴世发、孙立辉、魏春峰携带猎枪赶到德惠市医院门前,吴世发、孙立辉、魏春峰各携带一支猎枪下车,向杨某全连开数枪,致杨某全死亡。事后,孙政凯又向吴世发提供钱款资助其逃跑。2002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孙政凯上网通缉,2010年3月19日,孙政凯投案。孙政凯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64.5分。该罪犯50岁,其姐姐孙正红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德惠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提供被害人信息,致使同案在医院门前开枪致死被害人,后又提供钱款资助同案潜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政凯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