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04号
罪犯张迎春,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迎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迎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6月2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2013年1月24日17时许,王连军、汪玉发、张迎春在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附近的宏利物流门前,发现刘某龙停放在此的QQ车后座上有若干纸箱货物后,由汪玉发上前拉开车门,王连军盗走纸箱,张迎春将车门关好后三人逃离现场。嗣后,三人找来张凤跃、孙振修一起到王连军家,发现内有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246万元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便密谋由孙振修联系北京买家进行销赃。次日,汪玉发、张迎春、张凤跃、孙振修携带赃物窜到北京市,销赃得款10.7万元。案发后,扣押苹果手机5部、平板苹果电脑1台,收缴赃款3.8695万元(含收缴张迎春795元)均返还被害人。诉讼中,孙振修亲属返赃10万元。张迎春系累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迎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迎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