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05号
罪犯宋庆辉,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大学本科/专科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庆辉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宋庆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宋庆辉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3月初,经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X先生”物色、策反后,接受了该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建立了固定的网上联络方式,确立了暗语和密码。宋庆辉多次利用下班后和双休日之机,将其负责保管的秘密级文件31份经扫描、压缩处理后,用电子邮箱传递给“X先生”。宋庆辉共收到“X先生”为其提供的7笔酬金共计人民币3.9万元。宋庆辉传递文件密级较低,且有一部分已解密或公开发表,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宋庆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实施间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庆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