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永吉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93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93号

罪犯孙永吉,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白山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永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永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8日21时40分许,孙永吉等人来到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智慧”网吧上网,因琐事与尹艺龙等人发生争吵后厮打,孙永吉等人用自制扎枪捅刺尹艺龙,经鉴定,尹艺龙属重伤。事后,经过郑永和家属、戴丽斌家属的赔偿,被害人对郑永和、孙永吉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44分。该罪犯28岁,其姨妈刘凤玲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永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永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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