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毕伟荀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92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92号

罪犯毕伟荀,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伟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毕伟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毕伟荀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12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毕伟荀、葛小东在本市宽城区金街君子兰旅店205房间内,采取用安眠药致被害人李志生昏睡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余元,OPPO手机一部,天王牌手表一块,黄金戒指一枚,财物共计人民币4201元。案发后,毕伟荀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该罪犯22岁,其姐姐毕艳玲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毕伟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伟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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