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4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4号
罪犯栾树江,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栾树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栾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栾树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栾树江于2008年1月13日,伙同栾树和、邵永江等人在农安镇北收费站西侧耕地内,将绕行收费站田某、李某军驾驶的面包车拦住,将田某殴打后抢走人民币140元。同年2月21日,栾树江伙同栾树和、邵永江等人在上述地点,将绕行收费站的黄某闯驾驶的解放牌汽车拦住,将黄殴打后抢走人民币2600元。本案抢劫犯罪系因部分在案人员的耕地被绕行收费站的车辆碾压引起,栾树江有投案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该罪犯36岁,其父亲栾桂林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兴隆村后洼子屯8组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栾树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栾树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