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伟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109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109号

罪犯徐伟,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蛟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徐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下旬,徐海斌勾结徐海峰、徐伟驾车盗窃蛟河市境内榆江公路七间房隧道内的电缆,徐海斌指使徐海峰撬开水泥板,徐海斌用钢锯锯断备用电缆,徐伟驾驶汽车将电缆从地沟内拽出,共盗得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255元的电缆,销赃得款6690元,徐伟分得2000元。同年12月初,徐海斌再次勾结徐海峰、徐伟、胡志刚驾驶两辆汽车到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盗得价值34608元的电缆,将车装满后,剩余电缆86米隐藏在七间房隧道南侧出口处附近,销赃得款10070元,徐伟分得2100元。2009年12月15日,徐海斌、徐海峰、徐伟取藏匿电缆时被抓获。经追缴,部分赃物和在徐海斌、徐海峰、徐伟身上扣押的赃款8440元已返还,剩余赃物已由收购赃物的张启航折价返还。综上,徐伟参与盗窃两起,盗得赃物总价值44863元。徐海峰、徐伟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2.5分。该罪犯37岁,其父亲徐永库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半砬山村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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