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洪伟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88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88号

罪犯刘洪伟,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洪伟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洪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8日21时许,刘洪伟在抚松县抚松镇西关二道街附近,尾随被害人李×欲实施抢夺,因被害人李×已返回家中,刘洪伟推开李家后窗欲实施盗窃,被李×发现后欲对李×实施强奸,因被害人李×呼喊而未得逞,刘洪伟逃出李家屋内时,随手将被害人李×的皮包拿走。刘洪伟在屋外拿出手机后,将皮包扔回李×家院内,离开现场。2013年5月20日刘洪伟在抚松镇西江公园被李×认出,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特刘洪伟抓获。经抚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及内存卡市场价值人民币11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50元。该罪犯24岁,其母亲康春玲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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