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丰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20号

罪犯田丰满,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丰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田丰满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5日,张子义、王岩、郑超、高纪松、田丰满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并购买了六把刀具。当日22时许,5人在农安县实验中学附近租乘赵某元驾驶的奇瑞牌出租车,行至农安县铁西教堂附近时,5人持刀将赵挟持,由张子义驾车至农安县万顺乡敬老院附近,5人将赵某元挟持到车下,分别持刀割、刺赵颈部、胸部、背部数刀,致赵某元当场死亡,后抢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余元、诺基亚1手机、奇瑞牌轿车,所抢物品共价值1603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挥霍,赃物已被全部收缴并返还。田丰满犯罪时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909.42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配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丰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丰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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