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58号

罪犯宋伟,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伟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8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宋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被告人宋伟于2007年12月15日以卖废铁为名,将暂住长春市绿园区杨家村的周某某骗至东辽县安石镇文化村一组的南山上,向周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并于16日早将被害人强奸,赃款挥霍。二、2006年5月17日晚闯入那丹伯镇敬老院将陈某某强奸。三、2008年7月15日晚将其女友徐某在那丹伯加油站拽下车对其进行殴打,并拽至本村山上绑在树上,在徐某答应返还其送给的物品及6000元人民币后,于16日早7时将徐某放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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