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81号

罪犯邹野,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野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邹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该犯于2008年4月3日与同案犯多人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三马路利家小吃部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怀宇等斗殴,致王怀宇死亡。二、2008年3月26日至30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四平市实施抢劫作案四起,并致一人重伤。该犯亲属赔偿被害人积极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邹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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