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朴青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60号

罪犯朴青松,男,1966年2月2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青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9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朴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朴青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涉毒,犯罪次数多,财产刑未执行,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2日,在龙井市光新乡卫生院附近将装有冰毒的“直方体物品”扔在门球场墙底下藏匿后,打电话告诉延吉市某人藏匿冰毒地点后逃离现场,重量132.5克。在龙井市美食街附近将装有冰毒的圆柱体物品40余克分两次卖给张立忠,得赃款14000余元,赃款已全部汇给朝鲜的“X成日”。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朴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贩卖、运输毒品,社会危害大,且月均消费水平较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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