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东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61号

罪犯单东洋,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东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单东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单东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服刑期间有违纪,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7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998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2011年12月9日,孙大伟伙同单东阳经预谋后窜至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国商九楼美食城,盗走杨薇女士挎包一个,内有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堆、三星手机一部、海信u盘一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649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9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单东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该犯服刑期间有违纪行为,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东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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