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志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52号

罪犯孙志凯,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志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655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志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8月,孙志凯与邵魁武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丰松园饭店打工。1997年8月15日晚,被害人张志东(男,殁年27岁)等人在该饭店内消费后无故不结账,邵魁武劝张志东结账,张志东持刀砍伤邵魁武手部后逃跑,孙志凯伙同邵魁武等人追赶张志东至房山区琉璃河科工贸开发示范区以南路段西侧,孙志凯伙同邵魁武分别持菜刀及尖刀砍、刺张志东头部、背部等处,张志东因肺脏破裂、硬膜外血肿,继发失血性休克和颅脑损伤死亡。孙志凯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03.9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志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志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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