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宪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37号

罪犯郑宪金,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宪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宪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10月26日13时许,卢长海与黄晓强因所出租的三轮摩托车停放车位一事,在白山市医院门前发生争吵后厮打,卢长海找到其叔叔卢全,卢全持菜刀来到白山市医院门前砍了黄晓强头部一刀,同在白山市医院门前出租摩托车的被告人郑宪金和隋丙海上前劝架,卢全持菜刀追看郑宪金,隋丙海捡起一块方砖将卢全打倒,后郑宪金持铁棍击打被害人卢全后脑处,卢全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基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宪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宪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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