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53号
罪犯杨垒,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垒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杨垒伙同他人,驾乘小汽车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九石岭路段,将途经该处的向某萍强拉上车,采用威胁、蒙头等手段,抢得向的手提包1个(内有500元、金立牌手机1台、广州市农商银行卡1张),后又在柜员机取得上述银行卡内的存款3900元。期间,杨、朱二人强行拉开向某萍的衣裤,采用摸胸部、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2011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胡明洋、杨垒、朱少毅、代琪高伙同同案人经合谋抢劫后,由代、杨、朱驾乘小汽车,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履泰西街20-22号附近路段,将途经该处的吴佩珍强拉上车,后挟持吴到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花圈,抢得吴的现金400元。2011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胡明洋、杨垒、朱少毅、代琪高经合谋抢劫后,驾乘小汽车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齐富路转机场路红绿灯附近,将途经该处的刘恒撞倒后强行拉上车,抢得刘的现金500元。2011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胡明洋、杨垒、朱少毅、代琪高经合谋抢劫后,驾乘小汽车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治保会旁亨泰电脑店门口路段,将途经该处的陈某明强行拉上车,抢得陈的现金150元及共价值1312元的黄金项链1条、联想A312型手机1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