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胜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681号

罪犯金胜林,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桦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胜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金胜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2月26日14时左右,因为其妻子焦某给别的男人打电话,且通话时间较长而与焦某发生口角,后该犯打电话给焦某的母亲,让焦某母亲到该犯家当面说清此事,焦某的母亲因家中有客人没去该犯家。当日17时许,该犯便携带自家的水果刀拽焦某去焦某父母家,到焦家后,该犯因责怪岳母与岳父岳母发生口角,该犯当着岳父母的面打其妻子面部二下,后该犯又与其妻子的父亲焦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该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焦某某的左胸部,之后,该犯用自己的车送焦某某到医院救治,因当地医院无法医治,焦某某在被送往桦甸市医院的途中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胜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家庭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胜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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