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文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66号

罪犯郎文伟,男,1969年5月19日生,满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白山刑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文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郎文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郎文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10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2008年5月29日,郎文伟与李承杰一起去长白县,接到金学月后,于偷越国境的金永哲碰头,5月30日,几人在长白县十二道沟镇十三道沟村前长临公路371号里程碑附近江边进行交易,其中包裹内有2公斤干鱿鱼和一个装有冰毒的盒子,郎文伟将包裹藏在车的后座下面。交易后几人分别离开,当车行至抚松县峰岭收费站时,被截获。边防警察盘问郎文伟时,其主动交代藏有的包裹及冰毒。经鉴定,所获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在车辆后座缴获大包冰毒(689.7克)纯度为58.3%。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1.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郎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涉毒犯罪社会危害大,多次前科,恶性深,改造难度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郎文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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