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789号

罪犯李岩,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岩伙同他人经预谋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冒充记者,并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许诺可以将村民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同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岩、及同案以可以帮助联系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社的记者。并携带像机先后来到长春高新区万顺村、拉洛村对村民假意进行采访,进一步骗取村民的信任。其间,被告人李岩及同案多次向村民姜某某、杨某某等多人索要去北京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31.9万元。案发后全部返赃。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61.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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