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91号
罪犯宫殿生,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辽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殿生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宫殿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1月1日因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宫殿生于2010年11月11日13时许,窜至站前街一粮库后院处,闯入被害人侯某某家中,使用暴力手段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自身阴茎未能勃起而强奸未果,后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5元。被告人宫殿生于2011年5月29日11时许,窜至泰安街十一委二组,闯入被害人李永新家中,使用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抢走被害人现金480余元。被告人宫殿生于2011年6月16日15时许,窜至泰安街十一委三组,闯入被害人崔淑艳家中,使用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抢走被害人现金16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宫殿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多种严重罪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殿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