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92号
罪犯方占青,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占青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方占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宫德峰、方占青遂窜至宁江区和平街小窑楼区附近,当被害人李亮途经此处时,被告人宫德峰、方占青分别持事先藏在附近的镐把殴打被害人李亮头部、肋部等处,致被害人李亮倒地后,将其挎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包内装有人民币97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亮构成轻伤。2012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方占青伙同宫德亮、曹宝昌(均在逃)经共同预谋后,驾驶微型半截车窜至宁江区伯都乡华侨农场居民于振南家院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花生140包,合计5000余公斤,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占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占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