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653号

罪犯关平,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1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关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11月在口前镇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抢劫卖粮农民,作案二起,其中一起未遂,一起抢得现金25000元,手机一部,并对二名被害人殴打,致一名重伤,一名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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