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214号
罪犯李爱军,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爱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26日,该犯伙同他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都之都广场会面,密谋抢劫个体运营车辆,随后赵峰准备了胶布、绳子等作案工具。当日下午,芦均忠以租车为名骗来一部小型货车,接上赵锋、李爱军、曾宪耀后实施抢劫,用肢带和绳子綁住司机双手双脚,封住其嘴和鼻子,并将司机拋在路边草丛中,之后四人将车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所抢车辆卖给"胖子",所得赃款平分。被害人系被他人暴力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7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